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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召縣人民法院速裁庭化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糾紛案件,通過調解,被告當場一次性履行給付義務并撤回起訴,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就駕校使用車輛達成車輛買賣協議,協議達成后,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通過微信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購車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約定時間送車,因原告急需用車,在別處提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拒不退還原告定金。后因退還定金問題,雙方發生矛盾,原告情緒激憤,遂訴至法院。
法官攜手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共同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張震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盡快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積極聯系當事人化解糾紛,向被告講明法理,并告知其違約的事實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過法官的耐心溝通和釋法明理,被告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但表示后來在與原告的溝通過程中,原告的語言和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礙于面子,不愿就此向原告低頭。
案件調解一時陷入僵局,為盡快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法官與縣交通局相關同志溝通后,交通局相關同志與法官一起,約見了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交通局相關同志利用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能管理優勢及相關專業知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耐心勸解,引導雙方換位理解,減小矛盾,弱化爭議。隨后,在張震法官和交通局相關同志的傾情調解下,被告表示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鑒于此,原告同意被告歸還定金2000元的調解意見,被告當場支付了該款,原告撤訴。至此,該矛盾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說法:
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經濟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因此,消費者在進行買賣的時候,要注意明確所付款項是定金或是訂金,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供稿:張振麗)
關鍵詞: 當場支付 南召法院化解一起購車定金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