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案件移交檢察院是否還需辦取保
取保候審案件移交檢察院不再需辦取保。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在三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取保候審證據不全怎么辦
取保候審證據不全的處理是公安還可以補充偵查補足證據,否則就要釋放嫌疑人。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三、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出省不
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出省的,但是當事人需要向有關機關進行報告,且受到批準后才能外出。找法網提醒您,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