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3、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計算并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立案流程:
1、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向立案窗口的立案人員提交訴訟材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企業)代碼復印件。
2、經立案人員初步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人員出具訴訟費交費單據,到收費窗口交納訴訟費用。
3、繳費完畢后,由立案人員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及開庭時間,立案手續完成。
4、申請緩交、免交訴訟費的,將申請書、所在街道辦事處或村委證明與訴訟材料一并交由立案人員審查后,立案人員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人員按本院規定辦理完緩、免交手續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立案手續完成。
5、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必須提交執行申請書、主審法官注明已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機關已生效仲裁文書以及行政機關已生效裁決書,同時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代碼復印件。經立案人員初步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人員予以立案,立案手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