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令有效期多長時間?
限制消費令沒有有效期,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限制消費令一直有效。也就是說,在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前一直會被限高,除非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什么消費行為?
當事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如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