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什么誰?
公司債券承銷人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承銷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承接項目,不得采用承諾價格或利率、承諾獲得批文及獲得批文時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確定承銷費用時,承銷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發行人資質、承銷風險等多種因素,合理報價,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
公司債券的承銷方式有哪些?
公司債券的承銷人的承銷方式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并發售期結束后,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于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托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于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后對剩余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后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于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