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票據具有哪些特點呢?
(一)體現了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特點。銀行針對票據進行貼現是商業信用向銀行信用的進一步轉化,將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有利于銀行信用在信用領域的主導作用。
(二)體現了結算與信貸相結合的特點。票據作為一種信用工具,到期憑票付款,但從票款清算角度看,它又是一種結算工具。票據貼現,從票據行為來講,是票據轉讓;從銀行業務來講,是銀行的授信業務,屬于信貸范疇。貼現票據到期后,由貼現銀行直接向承兌人(付款人)結算收回票款;體現了結算與信貸相結合的特點。這一特點把直接對借款人的貸款轉變為間接向票據承兌人的資金融通,把結算工具與信用工具兩者密切結合起來,拓寬了銀行結算和信貸的職能作用。
(三)貼息與貸款在收取利息的形式上不同。貼現利息先收,貸款利息后收。因為貼現是票據的轉讓,在正常情況下,票據貼現后,貼現人與貼現銀行已不發生關系,所以銀行辦理貼現時要及時收取貼現利息,并在貼現票據的金額中預先扣收,再將實付貼現金額付給貼現人。這與銀行貸款所采取的利隨本清、或按月、按季、按年結息辦法不同,解決了承兌票據轉讓后,銀行信貸資金的利息補償問題。
貼現票據的有關規定是什么?
(一)貼現對象
關于貼現的對象,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匯票辦法》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并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這個規定從原則上規定了貼現對象,即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都可申請辦理貼現,并且只能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辦理,之所以作如此限制,就在于如未開戶的銀行為其辦理貼現,一旦發生退票,持票人不便迫索票款。
(二)貼現期限
《商業匯票辦法》對貼現期限規定為: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
(三)貼現利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1.貼現利率。《辦法》規定:貼現利率按現有同當信用貸款利率下浮3%執行。掌握略低于信用貸款相應利率,是考慮到貼現先收利息的復利因素。
2.貼現利息。貼現利息按實際貼現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是:貼現利息 = 貼現票據票面金額 * 實際貼現天數(貼現日至匯票到期的前一日) * (月貼現率30)
3.實付貼現金額。《辦法》規定: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其計算公式是:實付貼現金額 = 匯票金額 - 貼現利息
(四)貼現到期的處理
《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承兌入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銀行應從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收取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