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醫保目錄和基藥目錄有什么區別?
醫保目錄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指的是保證職工臨床治療必需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內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
甲類:全國基本統一的,可以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乙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藥物,由員工先支付一定比例費用,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
基藥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基藥目錄中的藥品有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價格合理,公眾可以公平獲得等特點。
所以醫保目錄中的藥品可以醫保報銷,而基藥目錄中的藥品是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依據。它們在安全有效和成本效益方面沒有明顯差異,但是基本藥物在優先使用保障供應等方面的屬性更強。
醫保目錄和基藥目錄的聯系
根據今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內容,醫保部門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優先納入醫保目錄范圍或調整甲乙分類。可以看出對于醫保目錄來說,基藥目錄有一定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