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轉載的規定是什么?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二、未經作者授權轉載作品的后果是什么?
未經作者授權轉載作品事實上侵害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法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向媒介提供了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可以自行選定時間和地點,主動地通過媒介接受作品的權利。這與通常聽到的“廣播權”不同,“廣播權”是指向媒介主動傳播作品,受眾(觀眾、聽眾)必須按媒介安排時間或地點被動的接受作品的權利。二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與采用的傳播媒介沒有直接的聯系。
三、網絡轉載作品是否涉及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因此,網絡上轉載的作品也是擁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只要未經允許轉載作品就屬于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在網絡上轉載別人的作品,只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是合法的,首先是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托的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其次是支付報酬并且注明出處。如果沒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轉載作品則屬于侵權行為。
四、轉載官方新聞侵權嗎?
轉載新聞侵權是否侵權要看情況。如果屬于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的情形,或者獲得許可、轉讓的,就不算侵權,否則的就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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