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證券化包括不良貸款、準履約貸款、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以美國、意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活躍,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都曾經深受銀行體系壞賬的困擾。就其含義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是什么?
(1)資產證券化對于一國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經歷了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成為推動當地資產證券化市場及其制度建設的主要動力。NPAS的發展取決于各國對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NPAS具有階段性的發起主體。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發起為主,如美國的RTC、韓國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國的FSRA,但這類機構具有階段性。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商業性NPAS成為市場主體。其中商業銀行對自有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直接不良資產證券化,專業投資銀行同時收購多家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委托證券化。
(3)受發起主體演變影響,NPAS從融資證券化向表外證券化形式轉變。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指標等方面的壓力,只需盡快回收資金,達到融資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終風險仍由銀行保留。商業性NPAS對不良資產剝離的要求更為迫切。事實上如果只需融資,銀行不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正常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更低。
(4)NPAS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適應處置手段的多樣性,從而使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類型擴大。
(5)逐漸培育、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歐美機構投資者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和推動力,促進了國內投資者的培育和當地信用環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資產的風險溢價逐漸降低。
(6)形成了專門針對NPAS的價值評估、證券評級、資產管理人評級標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