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或外商代表處全稱是”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進行相關的業務聯絡,來賓接待,加強母公司和當地企業、政府的關系合作,代表母公司處理在當地的一些事宜。外資或外商代表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所以其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在上海,北京,廣州等三地是外資代表處成立比較多的地方。
1、外商產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
2、精密儀器、設備制造商之大陸售后服務。
3、意圖進軍大陸市場之臺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臺灣報關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
4、知識產權型企業,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權之使用,并有監督盜版侵權之舉發功能。
外資代表處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1、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于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2、從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除臺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余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3、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
4、根據相關規定外資代表處必須設立在涉外寫字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