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1、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基于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于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其本質是屬于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鑒于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為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為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
2、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于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诒WC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證責任方式的限制。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債務人的這些抗辨權。也即基于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行使屬于債務人合同抗辯權的權限與債務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權雖然來源于債務人,但不為債務人專有,債務人放棄抗辨權也不影響保證人的繼續享有和行使。保證人雖然不是主合同當事人,但在與主合同有從屬關系的保證合同中負有保證責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實質是對保證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此消滅。
3、一般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進行,因為這些事由的存在,產生債務人可以拒絕或延緩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后果。如可撤銷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時效喪失使債權人債的請求喪失勝訴權、同時履行及不安抗辯事由的出現使義務人可以拒絕先行給付以延緩對方請求權的行使。
4、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合同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權。保證人以自己的身份獨立抗辨,是由保證合同相對獨立性決定的,行使目的在于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保證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