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存他戶”埋隱患
2018年6月5日上午
(資料圖片)
張某到銀行辦理業務
要求柜員崔某
先將其父存折中的3萬元取出
再將3萬元存入自己名下賬戶
崔某依程序先辦理了
張父存折3萬元現金取款業務
之后根據張某個人開戶申請表
辦理存單開戶和存款業務
由于操作失誤
崔某誤將3萬元存入吳某賬戶
當時張某也未注意
并在交易確認單下方簽了名
返款遭拒起糾紛
2019年8月21日
吳某以忘記密碼為由
將案涉存單掛失
并取走存款及利息30644元
定期存單到期后
張某到銀行取錢
此時才知曉該存單信息錯誤
后銀行工作人員先后兩次
同吳某協商返款均被拒絕
銀行遂將吳某訴至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
請求判令吳某返還
不當得利30644元
不當得利應返還
宋秀梅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
審委會委員、一級法官
法院審理認為
吳某因銀行工作人員
操作失誤行為無端獲益
致使銀行遭受財產損失
吳某得利與銀行受損之間
有因果關系
且吳某與銀行之間不存在
合法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
吳某占有該筆存款
不具有法律根據
故該案系不當得利糾紛
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的
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
返還取得的利益”等規定
判決吳某返還銀行
不當得利30644元
雙方服判息訴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