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這段時間《民法典》給人們生活帶來哪些改變,一直都是熱搜。
特別是《民法典》婚姻篇熱度最高,其中一條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條款,被議論最多。
(資料圖)
《民法典》1077條規(guī)定,自愿離婚的夫妻,從申請離婚到領離婚證,至少要等待30天,如果中途有任何一方?jīng)Q定不離,離婚申請將會被駁回。
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干涉了婚姻自由,也有人覺得這是對女性的不公平。清華大學法學院的龍俊教授則認為,《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婚姻問題做了三個關鍵的價值觀選擇,今天筆者就跟大家一起來分享這些觀點。
婚姻自由
第一個價值觀選擇是自由還是家庭?
很多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的潛臺詞就是勸和不勸離,以家庭至上。但是龍俊教授看來,潛臺詞應該是那些有希望挽回的婚姻就勸和,那些已經(jīng)沒救的婚姻就給個痛快。
比如小明和小紅要離婚,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情形叫“協(xié)議離婚”,就是說小明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并且還擬好了離婚協(xié)議,孩子歸誰、財產(chǎn)怎么分、欠的20萬怎么算,都商量好了。《民法典》里的離婚冷靜期,其實只適用于這種雙方都同意的離婚情形。
既然雙方都同意,那《民法典》為何還要限制呢?就是怕沖動。
很多夫妻都是早上大吵一架,恨不得下午就到民政局辦離婚。別說冷靜30天,也許冷靜3天,兩人就決定不離了。離婚冷靜期正是為了盡量減少沖動離婚的情況所設定的。
但是,離婚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小明是個渣男,整天在外面花天酒地,對家庭責任不管不顧,在家里作威作福。小紅想離婚,奈何小明百般阻攔,不愿去民政局辦理離婚。
這時候《民法典》的1077條規(guī)定就不適用了。因為對于小紅來說,唯一離開小明的方法恐怕就是走“訴訟離婚”流程,但是這個流程走起來并不容易。
比如說要向法院證明,兩個人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這個證明過程就有很多嚴格的條件。在同一個屋子里分房間住不算分居;兩地分居也不算分居,訴訟的流程很考驗想離婚一方的舉證能力。
不過這回,《民法典》在規(guī)定離婚的1079條款里增加了一條規(guī)定:如果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定不準離婚,但此后小明和小紅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訴訟,這時候法院必須要判離婚。
也就是說,只要能舉證證明兩人分居一年,而且上訴兩次,這個婚肯定能離成。總體來說,在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這兩者之間,《民法典》仍然倒向了婚姻自由。
保護女性
第二個價值觀選擇是男女平等還是優(yōu)先保護女性?
《民法典》婚姻編里涉及了離婚補償。還是關于小明和小紅的故事。小紅平時任勞任怨,不僅要上班,還要帶孩子、照顧公婆、整理家務,而小明啥都不做。小紅為這個家庭的付出要遠多于小明。
針對這樣的情況,過去的《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義務比較多的,離婚時有權(quán)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離婚,小明和小紅在平分財產(chǎn)的基礎上,還可以向小明要求額外的經(jīng)濟補償,這部分錢是為了補償小紅過去為家庭的付出。
但是,這條條例幾乎沒有用武之地。因為《婚姻法》這條規(guī)定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小明和小紅在婚姻當中,財產(chǎn)得是分開管理、各花各的錢,才能申請離婚補償。
如果兩個人一直都財產(chǎn)共有,兩人的錢一直一起花,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就認定,兩個人在婚姻當中的關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多的情況。
所以此前《婚姻法》規(guī)定,只有在兩人分別管理各自財產(chǎn)的情況下,離婚的時候,小紅才有要離婚補償?shù)臋?quán)利。
但事實上,中國家庭大部分都是把錢放在同一個賬戶里,很少有分開管錢,所以這項條款形同虛設。
但是現(xiàn)在不一樣了,新的《民法典》婚姻編1088條款,把過去《婚姻法》里面對財產(chǎn)制度的限制條件給去掉了。只要小紅是平時照顧家庭付出更多的那一方,那么離婚后,小紅就有權(quán)利向小明申請額外的離婚補償。
這個改變反映出《民法典》從過去的男女平等,稍稍向優(yōu)先保護女性傾斜了一些。
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雖說男性現(xiàn)在參與家務、照顧孩子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了,但總體來說,女性仍然承擔了絕大部分家庭事務。有的女性,為了家庭而犧牲了在社會上的發(fā)展。
無論是哪種情況,新的《民法典》都進一步保障了女性由于為對家庭付出而獲得補償?shù)臋?quán)利。
婚姻安全
第三個價值觀選擇是關于婚姻安全,這里涉及了婚姻里的債務問題。
小明和小紅要離婚,但是小明欠了一屁股債,離婚的時候是算小明的,還是小紅需要承擔一部分?
這個問題聽起來似乎不復雜,但是現(xiàn)在現(xiàn)實中,這類問題非常棘手,為什么呢?
按照《婚姻法》原來的規(guī)定,一筆債務算不算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取決于這筆錢有沒有用于夫妻兩人共同的生活,比如買房子、給孩子交學費、贍養(yǎng)父母等。
但問題是,要證明錢用在哪并不容易,債主怎么知道錢是怎么花的呢?有的情況是,小明借完錢,就把錢都轉(zhuǎn)給小紅,卻對債主撒謊說錢被自己揮霍了,自己也沒有錢還債。這樣一來,相當于小明和小紅聯(lián)手把債主給坑了。
后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條司法解釋:只要債主證明,錢是在小明和小紅還沒離婚時借給小明的,那這筆債務就算做夫妻共同債務。
這條解釋原本運行良好,但是因為近十年民間借貸放開,借款渠道越來越多,有的人動起歪心思,聯(lián)手外人坑自己的妻子,這種事也是屢見不鮮。
這回《民法典》采取了2018年對于夫妻債務的解釋,選擇了婚姻安全,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一個人的債務被推定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債主來說,意味著如果把錢借給小明,要是小明和小紅離婚,那小明還債的資產(chǎn)可能會縮水。所以在借錢的時候,債主就要采取措施規(guī)避風險。
《民法典》的總體原則很清楚了,就是不能讓弱勢群體的配偶承擔風險。這個決定的背后考慮的是,債主一般都是強勢群體,而配偶多數(shù)是家庭婦女,兩者相比肯定是要保護婦女群體。
總結(jié)一下,這次《民法典》婚姻篇里,三個重要的價值觀選擇:包括選擇婚姻自由、優(yōu)先保護女性和婚姻安全。
從這三方面來看,女性的地位和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視和肯定。只有讓成千上萬個家庭和睦相處,國家才能長治久安。